2019年9月27日 星期五

人權矛盾,成人的人權重要,還是小孩的人權重要?


1.對成人來說,身體是自己的,想生就可以生,想墮胎就可以墮胎,想怎麼使用應該是人權之一。
 
2.對小孩來說,沒有小孩是自願被生下來的,多數人不想被生在貧窮的家庭,不想被生在會打罵教育打小孩的家庭,不想被生在未來更加悲慘(大自然被破壞殆盡、自然環境惡劣、資本主義剝削、高度競爭)的世界裡,在還沒有意識前,小孩根本無法判斷自己想不想被生下來,而受精卵受精後,生命就被迫的存在了,墮胎殺死了生命沒錯,但多數生命本身也不會想活在養不起自己的家庭、不愛自己的家庭、打自己的家庭、沒做好準備迎接自己的家庭,那麼這些生命不想被出生的意願,也是人權之一。
 
3.對於宗教團體來說,生命是有著無限可能的,儘管很多小孩不願意生在養不起自己的家庭、不愛自己的家庭、打自己的家庭、沒做好準備迎接自己的家庭,但或許還是有些小孩是樂意且希望自己被生下來,而那些希望被生下來的小孩卻被父母給墮胎殺死了,這也違背了小孩的人權。
 
那麼上述這三種相互排斥的人權,何者較為重要?是成人的人權重要,還是小孩的人權重要?
 
若是小孩的人權比較重要,那麼是不想被生出來的小孩人權重要,還是想被生出來的小孩人權重要?
 
我是不想被生出來的小孩,我認為墮胎、絕育才是在保障小孩的人權,在小孩在肚子裡,在還未有意識前,就別讓未來的悲劇發生。
 
而且宗教團體其實並不平等的對待所有成人,受精卵必須有精子才會受精,那麼去阻止墮胎只規範到了女性的身體,但為何不去規範男性呢?例如說推動男性絕育,將不適合生小孩的男性都絕育,這樣才符合宗教團體的理念不是嗎?

本文章在談的是2019年9月台灣公投提案心跳法案,詳細內容可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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